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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如何清算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解散如何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