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人變更條件是什麼?
合夥企業法人變更,是指對執行事務合夥人進行變更登記,是合夥企常有發生的事情。但是,合夥企業法人變更並不是毫無限制的,不然容易因為隨意變更企業法人產生糾紛,也不利於企業的穩定和發展。所以,合夥企業法人變更是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那麼,合夥企業法人變更條件是什麼呢?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合夥協議的約定變更事由發生
合夥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是合夥企業設立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應載明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違約責任、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此外,還可以根據全體合夥人的共同意願,約定合夥企業法人的變更事由。比如,可以約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搬離合夥企業經營地所在市等事由發生,應變更執行事務合夥人等。
二、企業法人變更的法定事由發生
這裏所説的法定事由主要指企業的合併和分立。企業法人分立或合併,是企業法人變更的常見方式。
企業法人的分立,指原有的企業分開成為兩個以上的企業,在這種情形,原有的企業不復存在,新設立的企業經登記而取得法人資格;企業法人的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合併為一個企業法人,包括兩個以上企業法人合併後成立一個新的企業法人,以及一個企業法人被併入另一個企業法人(稱為“吸並”);在前一種情形,原有的企業法人歸於消滅,產生新的企業法人;在後一種情況下,被吸並的企業法人歸於消滅,其併入的企業法人的法人資格仍然保留。
但無論企業法人發生分立或者合併,其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一律應由變更後的法人承受。在企業法人分立的情形,分立後的兩個以上企業法人應當就原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分擔原有債務的清償責任,但分立後的企業法人應當對原企業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如果其中一個企業無力清償其分擔的債務,其他企業必須負責清償);在企業法人合併的情形,其原承擔的債務,應由合併後的企業法人負責清償。
三、全體合夥人同意
除了上訴兩個條件以外,經過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也可以對企業法人進行變更。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變更條件,也就是很多人諮詢的合夥企業法人變更條件。企業法人變更並不是可以隨意變更的,需要有合夥協議約定的變更事由出現,或者企業合併分立的法定事由出現,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進行企業法人變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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