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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7天就一定有罪嗎?

一、刑拘37天就一定有罪嗎?

刑拘37天就一定有罪嗎?

刑拘37天不一定有罪,有罪即有可能會被量刑,但是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

公民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 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 則向對口的檢查院移交案件 建議提起公訴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 認為不構成犯罪的 退回偵查機關 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認為構成犯罪的 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 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二、刑事拘留的特點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衝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公安若是涉嫌犯罪,那麼就有被公安機關拘留的可能,法定的最長刑事拘留期限是三十七天。這些被刑事拘留的公民只能説是涉嫌犯罪,但不管公民是在經拘留後被釋放、還是被拘留至最長期限,都不能直接認定其一定有罪。

標籤:刑拘 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