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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人代表是按股份決定嗎?

在實踐中,我們知道企業或公司都會有法人代表,在法律和行政事務上的一個代表,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可以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權利義務的一個人。那麼在合夥企業有法人代表嗎?合夥企業法人代表是按股份決定的嗎?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

合夥企業法人代表是按股份決定嗎?

一、合夥企業法人代表是按股份決定的嗎?

不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二、法人的資格

《民法通則》

第三十七條 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中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三、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原因就在於沒有獨立財產

合夥企業的財產不是獨立,而是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一)《合夥企業法》第二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二)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為大家解決了合夥企業法人代表是按股份決定的嗎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瞭解。總而言之,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是經過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從而執行合夥事務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