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有沒有法定代表人
一、合夥企業有沒有法定代表人
合夥企業沒有法人代表。合夥企業和一般的公司存在區別。公司法人代表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而合夥企業代表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委託部分合夥人執行事務而不參加執行的合夥人外,每一個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外部都有權代表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共負盈虧,合夥人個人的財產也需要還企業的債務。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合夥開公司有什麼優勢
1、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公司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2、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公司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並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3、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於合夥公司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4、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夥公司盈利更多,因為合夥公司交的是個税而不是企業所得税,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合夥人是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並參與企業經營的當事人。為保證合夥企業的正常設立和經營,必須對合夥人的有關條件進行必要的限定。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他們要參與企業管理、決定企業經營方向,執行企業各項事務,保證企業經營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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