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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是控股股東嗎

一、私人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是控股股東嗎?

私人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是控股股東嗎

私人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不是控股股東不是法律規定的,法人代表可以是其他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就不存在股份的,所以不存在股東之説。做公司法人代表的條件限制是:

擔任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條件,有以下8點的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獨資企業註冊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公司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公司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而且該自然人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有合法的公司名稱。個人獨資公司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並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一定的資本是任何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公司也不例外。但由於公司主(出資人)對獨資公司的債務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公司法》對出資的最低數額未作強制性規定。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獨資公司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經營場所對於確定債務履行地、訴訟管墨守成規地、法律文書送達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根據公司的業務性質、規模等因素而需具備有設施、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與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企業的法人代表都體現在公司的營業執照上的,所以,是不是老闆自己的話查看公司的營業執照就知道了。有些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可能就是投資者的父母,因為法律上對法人代表的任職條件規定的比較寬泛,如果是老人的話,真的有什麼問題也沒辦法實際追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