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在我們工作中有一些人被企業董事會授權為法定代表人,承擔一些責任並對公司負責,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權利和義務要跟企業法人相區別,二者名稱雖然相似,但不是一個概念。則那麼公司法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這是許多人想要知道的問題,下面小編蒐集了一些關於公司法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相關資料,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法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一、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其實説白了就是這家公司。自然人是不能成為的。
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的法律風險,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有一些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授權指定,也有一些企業會找一些特定人來擔任但是法定代表人代表着公司,沒有特別的情況的話,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的行為負責,輕一點為行政責任,重的有可能是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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