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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利轉貸犯罪的刑法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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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利轉貸犯罪的刑法依據是怎樣的
我國高利轉貸犯罪的刑法依據是怎樣的
(1)客觀方面的認定實行行為:

行為人實際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必須是兩人共同實施的。

組織行為:

是指組織犯所實施的指揮、策劃、領導犯罪的行為。

如果某人聯合銀行內部人員或能貸款的人讓其實施犯罪行為,自己不參與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只起到組織的作用,也屬於共同犯罪,教唆行為:

比如勸説、請求、挑撥、刺激、利誘、威脅等。

教唆既可以用口頭表達,也可以用書面表達,還可以用打手勢、使眼神等人體動作表達。

通過這樣的方式讓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也視為高利轉貸罪的共犯。

幫助行為:

某人無法申請貸款,但是通過銀行人員的幫助申請到了貸款,這是屬於幫助行為。

如貸款申請下來去無法通過其他途徑高利轉貸給他人,但某人卻為了私利給其推薦了要貸款的人,這樣的行為也是共犯。

(2)主觀方面的認定實施高利轉貸罪共犯必須是兩人以上,一人是無法構成共犯的。

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

當然也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

一、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形1、實行過限行為不屬於共同犯罪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範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於共犯範疇。

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2、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行為不屬於共同犯罪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行為主要是指事後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對此,不構成共同犯罪。

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後幫助行為應單獨定罪。

3、先後犯不構成共同犯罪所謂先後犯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極為接近的時間、場所,對同一犯罪對象先後實施同種犯罪,而主觀上沒有犯意聯繫的情況。

由於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行為人對其行為只能由各人分別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