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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名冊應當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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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東名冊應當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公司股東名冊應當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公司股東名冊應當記載的事項為:(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股東的義務有哪些

作為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出資義務。

2、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參加股東會會議既是股東的權利,同時也是股東的一項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託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3、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關於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限以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行使權利,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監事會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行義務。《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提供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關於該事項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這稱為利害關係股東表決權的排除。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三、股東名冊具有的法律效力

股東名冊具有以下效力:

1、在與公司的關係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此即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人,無須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也沒有必要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僅憑股東名冊記載本身就可主張自己為股東。公司也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僅向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上的股東履行各種義務即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是股東名冊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兩大法系國家普遍認可這種效力。

2、股東名冊具有對抗效力。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明確規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

3、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由於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分配紅利、分配剩餘財產、確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即使該形式上的股東並非實質上的股東,公司也是被免責的。

因此,公司股東名冊應當記載的事項從股東姓名及家庭住址開始,直到公司股東出資證明書編號為結束,一共是三項內容,並且是缺一不可的。如果股東犯了罪,是不能參選公司股東的,這是因為犯罪後公安機關是有案底的。

標籤:名冊 股東 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