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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應載明哪些事項

一、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應載明哪些事項?

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應載明哪些事項

公司法》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依照《公司法》上述規定草擬章程,然後調開股東會議修改通過,並由股東簽字。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為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為無效。

當章程規定不同於《公司法》規定時,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公司法》很多條都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上述條款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開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與表決程序、執行董事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其實各地的工商局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都是有相應的範本的,所以股東或者發起人也能夠直接到工商局去索要一份公司章程的範本作為參考的。一般是通過公司的章程,就應該讓其他人的全部都明確公司的具體名稱和限制,對公司的經營規模,股東的各種基本權利都要體現在公司章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