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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股權轉讓的税收是怎樣的?

股權2.87W

不管是什麼企業轉讓股權,都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繳納以下費用。

房地產企業股權轉讓的税收是怎樣的?

一、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税金:營業税、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税種的徵免規定:

(一)營業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對股權轉讓行為徵税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二)企業所得税

1、根據新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2、(財税[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税處理: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所稱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3)企業股權收購的税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税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

A、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一般性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税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税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B、股權收購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税務處理:

股權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税事項保持不變。

(5)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税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税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三)個人所得税

1、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計税依據及適用税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適用20%的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2、國税函〔2009〕285號《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對股權轉讓的徵收管理進行了明確:

(1)、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税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扣繳)申報,並持税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或免税、不徵税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3)、主管税務機關及納税地點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和税款入庫手續。

(4)、對計税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税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3、其他與轉讓股份相關的個人所得税政策規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5]130號)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着股權轉讓關係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和徵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税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866號)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併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税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税發[1991]155號第十條“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税。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2、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税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税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税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受讓方不再徵收。

3、税收優惠: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5]103號)

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以下税收費用,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股權轉讓目前不再需要繳納營業税,所以大家需要注意如果股權轉讓協議裏有寫營業税的,注意刪除。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切不可偷逃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