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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圖解有哪些?

股權3.27W

1、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請求履行轉讓合同,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並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等等。總之,這類糾紛主要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同時個案審理也要兼顧新《公司法》中的特別規定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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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案件。例如,新《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於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淨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實務中爭議較大,有必要儘快統一認識。

再如,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因出讓股東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東的告知義務,公司其他股東主張合同無效並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件,對這類案件,有些法院認為應當首先審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約定,公司章程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公司章程沒有約定時,應當考慮合理期限,在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作出變更超過一定期限時,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考慮不予支持。

3、因轉讓瑕疵出資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受讓方如果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股權時,對未足額出資部分應承擔連帶補充責任;相反,如果受讓方對此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並且也有權以此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4、隱名、顯名股東轉讓股權引起的訴訟案件。這類案件情況比較複雜,隱名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通常情況下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5、股權的善意取得糾紛案件。公司股權被無權轉讓後,受讓方主張善意取得公司股權。審理這類案件時,既要考慮公司法律關係具有外觀公示的特點,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護公司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涉及到股權轉讓問題,首先必須要獲得公司的股東大會同意,才能夠進行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時,必須要按照雙方所進行簽署的股權出資合同來進行確定雙方之間如果對於股權轉讓有爭議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再根據合同的內容來進行確定誰有侵權行為。

標籤:轉讓 糾紛 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