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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一、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類型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具體類型很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1)因數個侵權行為的競合。它指數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因偶然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一般是數人因各自獨立的侵權行為使他人遭受同一損害,又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各侵權行為人對此損失均負全部責任。如乙不法侵佔甲之轎車,丙又將轎車損害,乙和丙對甲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2)數個債務不履行行為的竟合。指一人的債務不履行行為與他人的債務不履行行為發生竟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債權人修建房屋,甲負責設計,乙負責材料,丙負責施工,後因甲設計不合格,乙提供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質量低劣,致使房屋不能使用,甲乙丙三人都各自違反了履行義務,各負全部損害的義務。

(3)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的競合。指一人的債務不履行與他人的侵權行為發生竟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如甲將物品交乙保管,乙在保管過程中未盡保管義務,保管物被丙盜竊。乙承擔的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而丙承擔的是侵權責任,乙,丙對甲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4)合同上的損害賠償債務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債務的竟合。例如甲將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乙不慎將轎車損壞。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對甲負賠償損失的債務,乙因侵權行為也對甲負賠償損失的債務,二者產生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如何理解不真正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關於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特徵,還應當從主體、內容、原因、效果四個方面加以理解。

1、數個不同債務人的複數主體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主體通常為數個不同債務人的複數主體,換言之,即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責任人為不同的數個人。根據傳統債法的劃分方法,從債的主體上分,屬於多數人之債,從現代侵權法的角度劃分,則為多數責任人的責任。

在多數債務人或者責任人人當中既有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關係,又有數個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從而形成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對外和對內效力。而在這數個債務人之間往往還涉及一類特殊的責任主體,即終局責任人。所謂終局責任人,是指對數個責任的發生應最終負責的人。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多數情況下都存在終局責任人,但無終局責任人的特殊情形也是有的。甄別終局責任人的意義在於就數個債務人間的內部責任正確加以分配,即先向債權人償付的債務人有權向終局責任人追償。

2、不真正連帶責任人的責任性質

不真正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並非同一的,即雖然數個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同一給付或者基本上是同一給付的債務,但各負獨立清償義務。這是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債務的最大的相似之處,即它們都具有數個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給付義務上的相似性,這也是其名稱之由來。例如,甲委託乙保管電視機,但電視機被丙損壞,乙丙對甲電視機的損壞都負有賠償義務,給付內容同一。但這種同一給付義務與連帶義務又是根本不同的:連帶義務承擔的實質上是一個債務,而不真正連帶義務承擔的是數個債務,只不過給付內容同一。連帶責任人是共同負同一債務清償義務,不真正連帶責任人是對同一給付各負獨立清償義務。此外,在給付的具體數額上,連帶責任人完全相同,而不真正連帶責任人由於各自債務產生原因上的差異,往往會有細微的差別。上例中乙基於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丙基於侵權責任對電視機的損壞承擔的賠償項目和數額會有一定的差異。

3、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發生原因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發生原因具有偶然聯繫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不真正連帶責任中數個債務發生的原因各不相同,由此產生數個各不相同的法律關係,各個原因和各個法律關係間互不依存,具有獨立性。這裏所説的各不相同的法律關係,既包括性質不同的法律關係,如侵權和違約,也包括性質相同的不同法律關係,如數個獨立合同的違約,或者數個行為的性質不同的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

其次,這些原因是偶然聯繫在一起的,事先並無共同的約定或者共同的意思聯絡,不存在共同的過失。這同連帶責任基於同一原因如共同侵權,存在主觀目的上的同一性是明顯不同的。例如題頭案例中的蔣某與王某在主觀上完全沒有共同的目的,他們與陳某之間的法律關係完全是獨立的。

4、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效果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效果分為外部效果和內部效果。一人履行,債務全部消滅的效果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外部效果。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由於給付內容的性質是相同的,因此一旦一個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即在客觀上得以全部實現。從民法公平及損失填平原則出發,為避免債權人重複得利,此時債權人無權再向其他債務人求償,其餘債務人免除再為給付的義務,而且也無須對已承擔責任的債務人作內部的補償或分擔,但存在終局責任人時除外。

關於不真實連帶責任的相關內容,在上述七種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是不真實連帶責任。此時,雖然其中一個債務人已經承擔了責任,但可能不是自己承擔的部分責任,其他債務人是可以清償的。

標籤: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