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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不能實行股權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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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不能實行股權激勵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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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不能實行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