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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貨幣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有哪些?

一、以非貨幣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有哪些?

以非貨幣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有哪些?

1.以無形資產出資,主要是以土地使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出資,也需經過資產評估,且最高比例不超過70%。

2.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成立公司,以及國企改制、上市、併購、投資等涉及知識產權的也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知識產權評估應該委託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執

3.行評估業務可以聘請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協助工作。

4.以股權出資需要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70%。同時應當依法找評估機構評估。

二、可以用於出資的實物應具備以下條件或特徵:

1、該實物可以通過估價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

用於現物出資的標的物必須能以某種公平的方法評估折價,換算為現金,這是因為現物出資的對價為股份或出資額,如不能換算為現金,則無法給付股份或確定其在資本總額中的比例。

2、該實物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股東取得股東是以犧牲其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將其持有的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公司為代價的,因此,股東向公司出資的財產必須具備產權的可轉讓性,使其出資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於公司,由公司對該出資財產獨立享有所有權。

3、該實物對被投資公司應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該出資的實物能夠滿足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能夠為公司帶來實際利用價值。在我國公司登記實務中,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對有益性做了嚴格的規定,如《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4條規定,股東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夠作為資本直接用於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物品,包括廠房、辦公用房、設備設施、機器、倉庫、運輸工具以及的生產資料。股東以不能用於所設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物品出資的,登記機關不予核准。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實物必須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因此,與公司營業無關緊要之物一般不宜用來出資。

4、該實物上未設擔保

由於《公司法》[1]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即實物作價入股後,依照《公司法》規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質,應當由公司支配。因此,設立擔保的實物不能作為出資。

股東確實是可以憑非貨幣的方式來增加註冊資本,但也必須經過合法的估值,並根據估值的實際大小來對股權進行認定,特別是在涉及到收益分成的情況時,由於必須按照出資額來進行分紅,所以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對相關非貨幣資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