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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出資方式有哪些?

一、貨幣出資方式有哪些?

貨幣出資方式有哪些?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四,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閲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勞務和信用出資。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如<<德國股份法>>規定: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確定經濟價值的財物;勞務不能算作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國家對於股東的出資方式規定得較為靈活。如<<美國示範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以認可發行股票,為此而收受價金,該價金包括一切有形或無形財產,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這包含現金、付款證書、已提供的勞務、提供的勞務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證券。“我國<<公司法>>雖未明確禁止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從其列舉的股東出資標的來看,我國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我國《合夥企業法》第 16 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可見,合夥企業是可以以勞務出資的。

二、貨幣出資的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涉及股東的貨幣出資方式。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強調貨幣出資的重要性,有利於公司設立和開展先期的業務活動。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三萬元的,不能分期付款,應當實繳三萬元,其中百分之三十應當是貨幣資本。對註冊資本為三萬元以上,分期繳付的出資,每一期出資其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當期出資的百分之三十,但在前幾期出資中貨幣出資總額已經達到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在此列;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十萬元,因此,應至少實繳三萬元貨幣和七萬元非貨幣財產。在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法定資本額有多高,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這是設立公司的前提條件,也是股東的法定義務。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認繳的貨幣資金在公司設立登記前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户,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為保管。股東不按照章程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首先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未按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就是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構成對公司利益的損害和其他已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股東的違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並向其他已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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