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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

一、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

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

公司設立無效主要是因設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引起的。具體地説,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可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1、設立公司的發起人違反主體資格的要求。主要有:

(1)公司發起人或股東中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所實施的設立公司的行為無效。

(2)發起人或股東所實施的設立公司的行為, 並非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相對人已知或可知其真意的。

2、違反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設立行為本身的缺陷可使公司設立無效。主要表現為公司設立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公司設立無效的後果

其一,公司設立無效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公司視同解散,即進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結,公司即告消滅。有些國家規定,公司被判決設立無效的,應在判決確定時,進行無效登記(注:參見:《聯邦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75頁第二款;《日本商法典》第137條,第227頁,第598頁。)。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商法典》還對經判決確定設立無效公司,不進入清算程序的例外情況,作了規定,即在公司設立無效經判決確定的場合,如公司設立無效的原因僅存於某股東,由其他股東協議一致,該公司可以繼續存在,而存在無效原因的股東視為退出公司。

其二,公司設立無效判決的效力也及於第三人,但無溯及效力,不影響判決確定前公司、股東、第三人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無論是公司還是股東,均不得利用設立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注:參見:《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9條,第508頁。)。

其三,在公司設立無效的訴訟,經法院判決原告敗訴的場合,如原告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應對公司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公司設立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複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藉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中國的規定比例是35%。

標籤:設立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