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理解照顧一方的原則?
一、離婚財產如何理解照顧一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 協商一致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於子女的權益,首先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得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其次,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對於女方的權益,就我國婦女的實際社會狀況而言,婦女的經濟收入和獨立謀生能力,與男子相比尚存一定的差距,為避免婦女因經濟生活問題而影響其離婚請求權的行使,且離婚後生活有保障。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給予女方較多的財產份額,或在財產種類上將某些對正常生活影響較大的財產,如住房等分割給女方。《法發【1993】32號文》第13條規定: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户”。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我國的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離婚時,應當本着照顧子女和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的。根據社會生活實際,為保障女方的生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多分財產進行照顧是必要的。涉及到子女成長情況的,如果撫養權屬於女方的,則更應當需要進行照顧,以達到利於子女成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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