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公司法律依據有哪些?
非貨幣性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固定資產、存貨、債權股票等種類,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與貨幣資產投資存在着很大差異。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必須要進行資產手續轉移的辦理,並且不受出資比例70%的限制。那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公司法律依據有哪些?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税務處理是怎樣規定的?
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非貨幣性資產可以評估作價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14年3 月1日執行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第五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必須辦理財產產權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和八十三條都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基於此規定,投資者以土地、房產投資,必須到國土部門和不動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在總投資額中,沒有70%比例限制
自2014年3月1日執行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對2006年1月1日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號)進行了修改,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具體如下:
1、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只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即可。即出資額可以是任意金額,也可以是任意非貨幣出資。
2、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取消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的規定。即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以不受公司註冊資本的70%限制,可以全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4、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5、不再要求對股東出資進行驗資。但是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資。
6、取消了“首次出資額不少於20%,且不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其餘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5年內繳足出資”的分期出資期限的限制。
(四)公司股權和公司債權可以作價投資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第六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1、已被設立質權;
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第七條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但是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4、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税務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税務處理,主要分為以設備、存貨等動產投資;以土地、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投資和以房屋等不動產投資等三種投資情況,涉及到增值税、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處理,具體論述如下:
(一)以設備和存貨資產投資的涉税處理
在投資實踐中,一些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等動產進行投資,存在的涉税風險主要體現為:沒有把投資的設備和存貨視同銷售,進行一定的税務處理,即申報繳納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同時沒有給被投資企業開具發票進行入賬,而被投資企業收到投資者作價投資的設備和存貨,往往以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作為入賬價值,從而對該投資的設備進行計提累計折舊,在企業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1、視同銷售的相關涉税法律依據
(1)視同銷售的增值税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的要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税。
(2)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税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2、視同銷售的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的計税依據
(1)視同銷售的增值税的計税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六條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税的貨物,其組成計税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税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一般為10%。”
(2)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税的計税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3、税務處理
根據上述法律依據的規定,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應該按照視同銷售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税和企業他所得税。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必須採取務必進行以下税務處理:
(1)投資以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必須要視同銷售,按照税法的規定進行申報繳納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增值税納税義務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必須向被投資者開具銷售發票。如果以使用過的設備進行投資,則根據國税發[2009]9號文件和國税函[2009]90號文件的規定,向被投資方開具普通銷售發票;如果以自己生產的新設備和存貨進行投資,則向被投資企業開具專用發票,被投資企業可以進行抵扣進項税額。
(二)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的涉税處理
在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行投資的過程中,主要涉及到營業税、土地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的處理。具體分析如下: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根據該規定,投資者以無形資產和房屋等不動產進行投資,要享受不徵營業税,必須有個前提條件,即投資者與接受投資方,在投資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對投資事項,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否則不可以享受不徵營業税的税收優惠政策。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運用無形資產或其他形式的固定資產等方式,參與建立新的企業、對企業進行投資擴張生產,主要注意的是,它在投資手續的辦理和税務的繳納上與貨幣資產投資都有不同之處。看了上述解答大家如果對相關問題還有困惑,歡迎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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