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否轉讓
對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起人無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需承擔公司籌辦事務,因此,為了強化發起人的責任意識,預防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公司法》特別對發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轉讓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該條規定是對發起人轉讓其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範。違反該條規定,原則上合同應為無效。因此,對於發起人違反《公司法》的前述規定與第三人訂立股份轉讓合同的,該合同歸於無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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