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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法律後果

公司解散的法律後果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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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解散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呢

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解散之後,一般都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後,公司原來的代表及業務執行機關即喪失權利,由清算組取代之,清算組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但是,公司的股東會及監事會依然存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小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自此,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便成為清算職業培訓教育網司。
2、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宣告解散後,其權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這種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權利能力僅侷限於清算範圍內,除為實現清算目的,由清算組代表公司處理未了結業務外,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屬資合公司,股份的轉讓對於解散後的公司並不產生重大的利害關係,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