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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開挖及回填是否要繳納資源税

不需要,根據《資源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税,收購未税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税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場平及路基土石方工程涉及的土方開挖和回填,不繳納資源税。
《資源税暫行條例》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資源税:
(一)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税或者免税;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税、免税項目
第八條納税人的減税、免税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税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税數量的,不予減税或者免税。
第九條納税人銷售應税產品,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税產品,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土方開挖及回填是否要繳納資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