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是什麼呢
1、法律層面不同.
合夥人存在於合夥企業,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之分。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存在於有限公司當中,享有《公司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公司治理層面不同。
一般公司當中的創始股東、真正參與公司運作管理的股東成為合夥人。而僅僅投錢,追求回報,不參與經營的投資人成為股東。
3、命名限制不同。
合夥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必須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4、資本金限制不同。
合夥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限制。
5、繳納税費不同。
合夥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税,而不繳納企業所得税,公司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税,股東對其所取得的公司紅利或股息繳納個人所得税。
《企業合夥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註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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