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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罪標準?

一、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罪標準?

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罪標準?

依照刑法第176條的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户,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損失3.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二)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户,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損失3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户,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二)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法律規定,任何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會根據其行為覆蓋的受害人數以及造成的經濟損失來具體定罪定罰。個人犯罪,會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罰金,具體年限看具體吸收存款額度和損失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