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別人代持股份的風險
顯名股東(代持人)存在的風險
1.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出資帶來的法律風險。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在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履行出資義務時,代持人將承擔履行義務。因此,在代持人與實際出資人簽訂代持協議時,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實際出資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資義務之前提供相應擔保。
2.代持人在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存在的風險。
在代持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如行使不當可能給實際出資人帶來損失,實際出資人可以根據代持協議要求代持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代持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應當要求實際出資人出具明確具體的授權,從而使得代持人在授權範圍內免責。代持股隱名投資在公司法律事務中較為常見。並且代持股作為一種股權處理方式無疑將繼續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結果在現階段仍存在未知數,即使此類爭議和訴訟案件仍在繼續。
在此,提醒想要選擇代持股方式對公司進行投資的朋友務必做好代持股的法律風險防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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