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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有哪些?

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有哪些?

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有哪些?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於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儘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並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係中,實際出資人隱於幕後,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託,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顯名股東很可能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之約定,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顯名股東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

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侷限性。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並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四、顯名股東債權人針對代持股權強制執行

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顯名股東的債權人)獲得針對顯名股東的法院生效判決,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在這種情形下,隱名股東能否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抗該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防範股權代持協議風險的措施

措施一、審慎識別股權代持協議的各方主體

我們發現,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主要來自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股權代持協議簽訂的各方應識別簽約主體的身份,避免因身份不合規而導致股權代持協議無效,亦應避免股權代持行為的不合法性導致股權代持協議的無效。

措施二、股權代持協議要及時披露

為避免因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不能有效得到保護,股權代持協議簽訂後,我們建議隱名股東一方可及時向股東會披露股權代持,如有可能,爭取股東會出具同意顯名股東向隱名股東轉讓股權並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

措施三、通過協議條款限定顯名股東的權

隱名股東的財產風險主要來自於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及遭受第三人對顯名股東的追索。因此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要注意三個協議條款的擬定:

1、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顯名股東享有的股東權利,並強調上述權利必須經隱名股東書面授權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將上述書面授權告知股東會;

2、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將顯名股東的股權財產權排除在外,避免顯名股東因死亡、離婚、股權被執行等事由發生時,給隱名股東陷入到財產追索的泥淖中難以抽身;

3、股權代持協議要約定違約責任。對顯名股東惡意損害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權益的行為,要明確違約責任,這樣可以對顯名股東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顯名股東肆無忌憚濫用股東權利給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造成損害。

股權代持雖然能幫助企業進行股權激勵,但是風險也是重重。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不過,只要能夠規避好風險,合理的完美的運用股權代持,就能使股權代持激勵的效果達到最大化,那樣也是企業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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