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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科崗位職責

1.完成上級和技術指導部門下達的疾病預防控制和科研任務,提供有關檢測數據。
2.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監測調查、信息收集和結果報告。
3.開展病原微生物常規檢驗和常見污染物、毒物和化學污染因素的檢驗。
4.承擔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與衞生執法相關的檢驗任務,包括食品、化粧品、水質和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微生物檢驗;作業場所、公共場所和生活居住環境中有毒有害因素的檢測;寄生蟲病的檢測;飲用水和水源水的水質分析。
5.承擔從業人員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的相關檢驗工作。
6.按標準規定的各項檢驗程序、規範進行檢驗,搞好實驗室質量控制體系的管理。
7.負責檢驗儀器、設備的管理。負責本科室各種試劑、劇毒品危險品和菌(毒)種的管理。
8.負責實驗室各項制度、措施的完善、實施、督促和檢查工作。
9.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檢驗科崗位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