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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的擔保人

建築施工合同的擔保人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擔保人




    擔保人的設立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裏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因此作為經濟擔保,雙方之間必須簽署一份擔保書才能證明貸款的可信度。同時在進行書寫擔保書的過程中,雙方應當明確內容,以及具體的擔保時間和證件的合法性,以免在後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問題。當然在擔保期間,雙方的關係在法律意義上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