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了費沒有去開庭怎麼辦?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以下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一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譭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10、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標準的通知》
第十七條 委託人因律師的過錯導致委託合同無法履行而要求終止委託關係的,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律師過錯責任大小退還已收或預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而委託人要求終止委託關係的或因委託人過錯導致委託合同無法履行的,律師事務所要求終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未預收費用或預收費用不符合律師實際工作量的,律師事務所可依照委託合同與委託人協商收取。
辦案中途經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終止委託關係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退費金額。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律師是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而律師的作用恰恰是通過具體的業務活動體現出來的,我們要及時的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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