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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行政處罰

醫療廢物管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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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是怎麼樣的?

目前的這個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具體來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衞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衞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衞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六)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衞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