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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法律後果包括什麼?

一、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法律後果包括什麼?

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法律後果包括什麼?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裏“自始無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關係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在未經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無效對待。

婚姻關係無效或被撤銷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1、人身關係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及宣告程序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重婚婚姻。重婚是嚴重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如果是重婚的後一個婚姻當然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雙方為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如果結婚後治癒的,則婚姻關係有效。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如果在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關係無效時,雙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則婚姻關係應該有效。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治癒的,或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婚後已屆至的,危害已經不會發生,將這類婚姻再宣告無效已無實際意義。婚姻是否有效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來認定,有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為無效婚姻。如果當人申請婚姻無效那麼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如果申請人提出離婚可按離婚處理。

在實踐中,如果是未經登記機關等級的婚姻等情形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申請認定婚姻關係的效力問題需要利害關係人來申請。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是自始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從來都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原則上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