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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支票應該如何取錢

法律1.21W
現金支票應該如何取錢
現金支票應該如何取錢
1、如果是個人持有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兑現是不允許代取的,必須本人親自到銀行辦理。需要本人就拿着身份證直接到付款公司或者個人的開户行取現就可以了。兑現的時候要在支票背書面簽字和註明你的身份證號碼、發證的公安機關,並在辦理的同時出示你本人的身份證。
2、如果是公司拿着現金支票辦理兑現,需要收款公司在銀行開有對公賬户,公司法人印章(私章)和財務章,然後蓋上財務章和法人章,辦理兑現的人如果是你本人在背面(背書),還要你本人簽字和註明身份證號碼,辦理取現的同時還需要出示你的身份證。辦理現金支票兑現是在付款人的開户行辦理的,若沒有法人章、財務章是銀行是不受理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三條 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支票中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製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支票中專門用於轉賬的,可以另行製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第八十四條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八十五條 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條 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第八十七條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八十八條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條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九十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二條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