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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的計税依據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的税額為計徵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同時繳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教育費附加的計税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