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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費契税計税依據

契税2.5W
配套費契税計税依據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配套費需要計入土地成本繳納契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4〕134號)第一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税計税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税計税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税計税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因此,企業取得政府出讓的土地時,向政府繳納的城市配套費(市政建設配套費)需要計入成交價格計徵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