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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不承擔侵權責任嗎

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對法定代表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追責,需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以下是需要注意的內容:

法定代表人不承擔侵權責任嗎

第一,應當確認法定代表人的侵權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代表法人。但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法人。法定代表人本身也是一個自然人民事主體,其自身也存在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對外發生一定民事法律關係。其以自然人身份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做出民事行為,應當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部分法定代表人,並非一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幾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對於此類情況,就需要區別其做出相關行為是代表哪個法人,再由相應的法人承擔責任。最後還要看,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與其職務的關聯性。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內部機構,其具備對外代表法人的權力。不過,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與其職務明顯沒有關聯,則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法人對法定代表人侵權行為的追責

1、法人對法定代表人侵權行為為法人造成損失的追責

民法典》規定法人的權力機關和公司單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力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不論其行為是否體現了法人的意志,對外都具備一定代表性。除其本人行為或與法人明顯無關的行為,其行為對法人的代表性只要為善意第三人所認可,產生的法律效果均歸屬於法人。

若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並無不妥之處。但其法定代表人之行為不能體現法人意志,而導致法人對外承擔責任。法人則可依據法律規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要求其對法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2、法人對法定代表人侵權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及內部章程追究責任

法人對法定代表人追究責任,並非只針對損失這一方面。還要考慮對法定代表人的違法行為,從法律規定及內部章程角度進行追責。一般情況下,損失追償主要體現為賠償責任。不過,法律及法人內部章程在賦予法定代表人代表權力的同時,也對其進行了一定限制性規定,對於違反規定濫用法人代表權力造成法人損失,除賠償損失外,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比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違規為以法人名義為其他民事主體提供擔保,法定代表人違規以法人名義對外進行借貸,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對外進行犯罪行為等等。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賠償責任進行追究後,還有權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職務或代表權力,要求其除承擔賠償責任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甚至要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的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在賠償中,會根據侵權人責任的程度來進行賠償。除此以外,加害人還需要停止進行侵權,或者是返還受害人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