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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證期限有具體規定嗎?

一、他項權利證期限有具體規定嗎?

他項權利證期限有具體規定嗎?

他項權證的期限不是什麼“有效期”,是債務清償期。

債務人逾期未清償債務的,他項權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權了。

有這個房子的抵押權,就説明是這個房子的第一債權人,有第一受償順位。

法院如果已經查封了,應該會有債權申報公告的,不一定要等公告,先去法院一趟,和主辦法官説明下情況,這樣就不會漏了。其實有他項權證在,法院也是不會漏的。

二、類型

土地他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⑴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中國《民法典》第十四章專設了地役權的概念,如通行權、排水權等。

⑵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⑶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樑、渡漕、高架線等。

⑷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⑸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

⑹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佔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⑺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種植並獲取收穫物的權利。如單位徵而不用的土地,應當退給農民繼續耕種。農民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在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退還。退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要付給青苗補償費。

⑻土地抵押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轉移抵押土地的佔有,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折價或者以變賣方式從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權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三、特徵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與土地有密切關係的權利,有如下特徵:

⑴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權利。

⑵可以滿足他人對土地利用的需求。

⑶他項權利的主體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

⑷它的存在對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限制,如應滿足別人的通行權。

⑸它是一種生產、生活中客觀存在的權利。

因為我國的房價也是居高不下,那麼公民在購買房產時也會選擇通過貸款的方式來購買,在貸款時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規定了在償還完貸款前持有的是他項權證,如果貸款人沒有按照規定償還貸款金額後,債權人也是有權利實行抵押權,一般會通過法院拍賣形式進行。

標籤:期限 他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