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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為房屋權利人指的是誰?

當買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時,買房者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進行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是一種準物權,在預告登記生效的時間範圍內,房產開發商時不能將房屋再次出賣給他人的。預告登記有利於維護房產主的權利,但是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依然屬於開發商。本文本站的小編就針對“預告登記為房屋權利人指的是誰?”這個問題給大家進行具體的解答。

預告登記為房屋權利人指的是誰?

預告登記為房屋權利人指的是誰?

房屋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就是預告登記的申請人。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房屋預告登記後的房屋產權歸誰,主要內容如下:

(一)預告登記後房屋產權歸開放商。雖然已經進行了房屋預告登記,但是因為沒有進行最後的過户,所以此時房屋的產權仍然屬於開發商,但是這種產權是不完全的,在沒有賣房者的同意情況下,開發商不具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由於房屋已經進行了預告登記,更加杜絕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況下取得該房產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過户,則房管局會發現該房屋已經進行了預告登記,從而不會再為其他人辦理過户。

(二)預告登記的保護期間有限制。《物權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因而買房人務必要在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正式過户,否則法律將不再保護。

房屋預告登記效力是什麼?

預告登記發自於當事人申請的意思表示,且將請求權通過公示手段對外展示,反映了物權要求的公示原則。預告登記既是承認並保障權利人對房產將來的法律支配關係的制度,也是債權債務關係的延伸。 預告登記是請求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預告登記所產生的應當是物權化了的請求權。預告登記時物權變動尚未實現,因此登記對象不是物權本身,而是將來房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因此請求權本身雖是一種債權,但預告登記使該債權具備了物權的某些效力,是請求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

預告登記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預告登記使債權通過登記的方式記載下來並予以公示,這樣,債權轉化為準物權,債權的義務主體成為了不特定的,能夠對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義務人處分(不僅僅出售,還包括設定抵押等負擔行為)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還具有追及效力,即將來的房產無論轉讓人轉讓給誰,或者房產被誰佔有,經過預告登記的請求權人只要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後,都有權向房產實際佔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權或者通過處分房產獲得收益優先償還債務的權利。

預告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是申請預告登記的買五購買者,如果預告登記申請成功並生效,那麼他人是無法買賣該房產進行房產過户的。但是這裏需要注意的時,預告登記的時間效力時三個月,如果在三個月內購買者沒有辦理房屋過户手續,那麼該法律將不再保護購買人的權利。

標籤:房屋 人指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