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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書出具了對方不賠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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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書出具了對方不賠償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當事人會收到一份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雙方處理後續賠償的依據。在實際操作中,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就是交警也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做出了事故責任認定,但是責任方不承擔賠償義務。那麼交通事故責任書出具了對方不賠償怎麼辦?這個問題可能很多人都遇到過,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具體回答下吧。

一、交通事故責任書出具了對方不賠償怎麼辦?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以後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起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以後,如果不服事故責任認定,在收到認定書的三日內,可以申請複核。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應該從接到事故認定書次日開始計算,但是如果申請了交通隊調解或者對方一直在支付費用,處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時效可以中斷,但是要有證據,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從執行方面考慮,還是應該治療終結後儘快起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交通事故賠償內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所述,雙方在解決集體事故賠償問題上,應該由交警進行協調,最好能夠達成協議,妥善的處理好相關事宜。針對交通事故責任書出具了對方不賠償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調解仲裁申請,這些手段無效後,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總而言之,人們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