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要寫辭職報告嗎?
很多企業現在在僱傭員工的時候都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個試用期,試用期有長有短,都是根據公司的規定,或者是個人的能力來決定的,試用期是需要簽訂合同的,所以一切也都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一般的正式員工的辭職都需要同提前然後書寫一份辭職報告,那麼試用期要寫辭職報告嗎?
一、試用期要寫辭職報告嗎?
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我國勞動法對於試用期的規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有關的規定有以下條款: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要寫辭職報告嗎?在這裏小編告訴大家就是在試用期中也是需要簽訂合同的,所以在辭職的時候是需要向公司提前説明的,一般在試用期的時候提前三天的情況就可以了,然後這時候雙方小按照規定,在員工書寫好離職報告之後,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批准時候正式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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