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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糾紛訴訟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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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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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糾紛訴訟書模板是怎樣的



    原告鄭州某某大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紫荊山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國貿1713室。


    法定代表人:盧某某,任董事長。


    被告紀超,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豐產路27號院1號樓25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元,違約金 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2009年5月31日同被告簽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發包的鄭州市某某休閒商務會館改造翻新項目,合同價款為人民幣72萬元,雙方約定合同生效後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體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當日支付42萬元;本項目二樓、三樓地下室及一樓後包房完工支付20萬元;項目整體完工後三個月至一百天內支付9萬元,並約定如在一百天後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應按照1000元/天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滯納金(違約金);工程驗收12個月後20天內支付剩餘1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而被告卻在支付第一筆合同價款和第二筆價款的一半(即1萬元)後以種種理由推拖支付剩餘款項。由此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鄭州某某大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當在裝修房屋的過程中,出現裝修質量問題,或者裝修設計等不符合要求,或者是裝修房屋材料出現問題等,都可以和裝修公司進行商討,而當出現糾紛的時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裝修公司協商解決


    (2)業主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裝修公司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必須注意,一般情況下,如提請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綜上所述,當裝修合同出現問題的時候是可以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的履行沒辦法達成一致的意見的時候是可以選擇請律師幫忙的,可以到法院去主張自己的訴求,當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對合同的履行條款作出一致的約定,當然也可以作出特別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