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合同轉讓

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合同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土地出讓程序

土地出讓程序:
一、由轉讓人提出土地轉讓申請,由受轉讓人提出用地説明。
二、由轉讓人提交以下相關資料:土地使用權出讓宗地圖、土地使用權出讓呈報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雙方公證書等。
三、經實地勘測後,填寫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表及繪製轉讓紅線圖。
四、地價評估。
五、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六、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
七、交納有關税費。
八、登記編號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九、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5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