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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終止條件有哪些?

一、建築施工合同終止條件有哪些?

建築施工合同終止條件有哪些?

(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建築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 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務;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未規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解除情況及當事人履行遲延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解除;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適用民法典分則承攬合同關於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的規定。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權

《建築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二、建築工程合同解除的程序

(1)催告的內容及方式。

當發包人出現列舉的違約行為並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並不能當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權力,而需首先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催告,在進行催告時應注意以下環節:首先,催告的內容必須明確。催告中不僅應明確指出發包人的違約行為以及要求其履行義務的具體合理期限,同時也必須明確告知發包人在其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將行使合同解除權以解除合同。其次,催告的方式必須可以證明。由於《民法典》並未規定催告必須採取書面方式,因此口頭形式、數據電文等形式也可能作為催告的方式,但必須注意的是,無論採用何種催告方式,都必須注意保留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一般而言,書面催告易於固定催告的內容及保留對方簽收的證據,應儘量採用。

(2)解除通知。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另外,在示範文本通用條款44.5條中還規定,合同一方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以方時合同解除。因此,合同解除條件滿足後施工單位仍須向發包人發出解除通知,對該通知也同樣應明確內容,並注意保留通用送達的證據。

在建築工地施工的合同中,只要合同簽訂了,施工單位就有義務完成建築單位交的施工任務,建築單位也應該根據合同條款支付工程款,建築施工合同終止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