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簽完購房合同反悔違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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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二手房市場的火爆,很多年輕人在購房的時候都首選二手房。在雙方簽署好購房合同後,就應該辦理房款支付和過户等手續了。有時候買方因為特殊情況,房子又不想要了。那麼買方簽完購房合同反悔違約責任有哪些?針對這個購房中比較常見的問題,本站小編和大家聊一聊。
一、購房合同違約時應承擔的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在合同可以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繼續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彼此的義務。
2、採取補救措施。
採取補救措施,是指當事人通過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合同能夠繼續履行。
3、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違約方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承擔給付守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
5、定金罰則。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約定,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保證合同的訂立、履行或者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 籤購房合同要注意的問題?
購房者籤合同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儘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衝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 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繫在一起,以免日後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 房屋的户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説明,如以建築面積計價還要標明使用率。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採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後,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一一予以説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説明安裝到什麼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的加以説明。同時合同中一定要確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產生辦法或具體的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物業的收費標準,並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消費者。
由此可見,購房合同是雙方確定房屋買賣的重要憑證,經過雙方簽字生效後具備法律效力。買方簽完購房合同反悔違約責任通常是支付違約金,或者繳納的定金不予返回。所以小編提醒大家,買房的時候要多對比,多想想,最好不好發生違約的事情,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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