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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貸款還完才能拿到房產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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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貸款還完才能拿到房產證嗎

一、買房子貸款還完才能拿到房產證

房屋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有了產權證後,不僅可以長期住下去,而且可以出租、轉讓、交換、贈予、繼承和抵押,遇到建設拆遷時可以得到補償。如果沒有房產證,上述行為都屬於不合法的,當個人房屋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能依法受到國家保護。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麼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後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逾期辦理房產證如何維權

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第3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的規定,對於逾期辦理房產證行為的違約金,由於在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仍應繼續履行辦證義務,具有懲罰性。

我國對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違約責任規定的比較明確,即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的內容來辦;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付息,參照標準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

對於逾期辦證的違約金約定過低,買房人如何維權,意見如下:

1、在買房人能夠舉證證明逾期辦證損失的情況下,買房人可以實際損失為限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

依據《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8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在逾期辦證違約金約定過低的情況下,買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情況,要求增加違約金。

2、買房人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違約金的計算建議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

理由:

(1)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對買房人權利的實現會有重大影響。

我於房地產登記的效力採取的是成立要件主義。即房地產權利的轉移和設定在登記之前只體現債權的存在,在登記之後才能認為是完成了產權轉移或權利的設立。因此,在辦理房產證之前,買房人只能得到債權的保護,而得不到物權的保護。由於登記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登記的遲延毫無疑問會影響買房人權利的實現,體現在不能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取得新的資金、不能根據需要隨時出售房屋、並且會面對房屋被出賣人抵押、再次出售的風險。

(2)房地產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的原因比較複雜,但多是由於房地產開發商存在一定的過錯所導致:

如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房地產開發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章建房;房地產開發商不能提供規定的資料,如不能提供竣工驗收的證明;其他一些原因,如房地產開發商沒有將代收的公共維修基金上繳,沒有將抵押權註銷等情況。

(3)買房人難以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情況,往往是買房人對逾期辦證的損失難以確定,加大了買房人的舉證難度或提高了舉證成本。

比如買房人由於生活或工作的變故,急需資金,如果房屋具有權屬登記證書則能順利的將房屋抵押或出售;而對未辦證的房屋,買房人就不能將房屋抵押,出售的價格也會打折扣,這甚至會影響到買房人失去好的機會,並且這種損失難以確定。但買房人若提供上述相關的證據,並要求證據達到“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舉證難度較大或舉證成本太高。

(4)既然有司法解釋對遲延辦證未約定違約金和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規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那麼在違約金約定過低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上述標準,這樣一方面有利於維護買房人的合法權益,減輕了買房人的舉證難度;另一方面有利於督促房地產開發商嚴格依約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手續;再者也利於司法實踐的操作。

買房子貸款還完才能拿到房產證?買房子之後不要求一定要還完全部的貸款才可以拿到房產證,一般人們都是選擇到銀行辦理分期貸款業務,所以很多人認為是銀行的貸款還完了才有房子的房產證,但是並不是這樣,只要將貸款的錢全部交付開發商就可以拿到房產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