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怎麼分割?
夫妻離婚之後肯定會將手中的財產包括房產證都進行合理的分割,但是可能在分配的時候會發現他們所居住的房屋的證件上寫的名字其實是父母的,而房屋既然是父母購買並且是用其名字登記的就肯定不能算作是夫妻的財產而沒有權利分割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離婚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怎麼分割?
離婚的時候房子如果只有男方父母的名字,就屬於男方男方父母的財產,離婚的小夫妻就沒有權力進行分配。 如果這個房子既有小夫妻的名字,還有男方父母的名字,這個房子就屬於你們四個人共有的房子,離婚的時候,一方不要房子的可以分配自己的一份,要房子的一方應該把這一份的錢給另一方。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離婚過程中產生的房產證分割問題肯定是首先要建立在房屋是作為夫妻的財產的,而如果證件上是父母的名字就説明這房屋並不是夫妻購買而是父母出資,這樣的話就應該歸父母所有而不能被當做是共同的財產進行對等地分割,否則就侵害了父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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