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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未下來變更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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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未下來變更產權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前房產,公積金貸款,房產證未下來

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彌補法律空白,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解讀:《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關於婚前一方首付購買的房屋卻沒有規定。其實,在法律實踐中都已經傾向於將這樣的房產判決為個人財產,這次只是給這些判決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已
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彌補法律空白,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解讀:《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關於婚前一方首付購買的房屋卻沒有規定。其實,在法律實踐中都已經傾向於將這樣的房產判決為個人財產,這次只是給這些判決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