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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協議是不是購房合同?

房產證2.81W

認購協議是不是購房合同

認購協議是不是購房合同?

《房屋認購協議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署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簡單説來,即是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保證不將房屋賣給除認購人以外的第三人,認購人則保證將在此期間內遵循協議約定的條款與開發商就買房事項進行商談。這種認購行為的主要特徵是買賣雙方約定的為將來訂立合同而談判的義務,而並非最終達到簽約。

《房屋認購協議書》中一般確認認購人打算購買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樓層、房價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認購人在購房前作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保證,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訂金。

《房屋認購協議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頒佈前,《房屋認購協議書》的性質屬於意向書,一方不履行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該《解釋》頒佈後,其中第2條承認了預約合同的效力,為此,《房屋認購協議書》屬於預約,一方不履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另一方可以主張違約賠償。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於購房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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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