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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房產要交税嗎?

房產税2.95W

一、父母贈與房產要交税嗎

父母贈與房產要交税嗎?

暫免徵收營業税。

二、個人無償贈與房產相關税收政策

為了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房產税收政管,堵塞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先後出台了對個

人贈與房屋營業税、個人所得税進行了明確。

(一)、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

2、《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111號)

3、《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

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44號)

5、《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121號)

)、營業税

徵收營業税情形。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税行為。該條規定改變了原條例只對單位無償贈送視同應税行為徵收營業税的處理原則,個人也被納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權納入其中。可見個人發生無償贈與房產的行為如果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前,那麼不徵營業税,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後要按照新規定繳納營業税,即按照“銷售不動產”税目繳納5%營業税。

1、税目及税率。根據營業税暫行條例規定,個人無償贈與房產應按銷售不動產”税目繳納5%的營業税。

2、營業額。由於無償贈與沒有營業額,那麼如何確定營業額來計算繳納營業税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税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税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税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税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税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3、納税

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

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暫免徵收營業税。

1、政策規定。2009年9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出台的《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了:從2009年1月1

日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税,並規定此前已徵收的税款可從以後的應納税額中抵減或申請辦理退税,列舉的情形共有四種: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以上四種特殊情形下的無償贈與房產是暫免徵收營業税。

2、程序性規定。根據財税〔2009〕111號第六條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2006]144號)第一條規定,對於符合暫免徵收營業税情形的個人,在辦理免税手續時,應區分不同情況向税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屬於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原件)、房產所有權證(原件)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2)屬於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原件)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原件)或“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房產所有權證(原件)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3)屬於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原件)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原件),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原件),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原件)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4)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5)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係的人民法院判決書(原件)、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原件).

(6)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的人民法院判決書(原件)、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原件)、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原件).

)、個人所得税

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1、政策規定情形。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第一條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第一種情形: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種情形: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第三種情形: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税[2009]78號規定只有上述3種情形的無償贈與,對受贈人、贈與人均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即對當事雙方均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比上述營業税暫免徵收的規定,這3種情形正屬於營業税暫免情形中除第一種離婚財產分割外的其他情形。

(2)離婚財產分割。那麼營業税暫免徵收的第一種情形離婚財產分割個人所得税是否也不徵收呢?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121號)第四條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税。文件規定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餘額按照規定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税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並且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税。

2、程序性規定。根據財税[2009]78號第二條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44號)第一條規定,對贈與雙方辦理免税手續時,應向税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即與上述暫免徵收營業税辦理免税手續時分情形所提供材料的相同)

(2)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屬於上述不徵税規定第一種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係的公證書(原件)

(4)屬於上述不徵税規定第二種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證明。

徵收個人所得税規定。根據財税[2009]78號第三條規定,對上述種免税情形外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

這裏注意的是:

1、徵税對象是受贈人。對贈與人而言,在贈與時並未取得相應的所得,因此也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税

2、適用項目是“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而不是“財產轉讓所得”

3、税率為20%。

由於項目為其他所得,因而税率為20%。

(1)根據財税[2009]78號第四條規定,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税時,其應納税所得額為房

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這裏儘管適用項目為“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但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是可以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的。

(2)價值明顯偏低應納税所得額的確定。即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税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税所得額。

(3)受贈後再轉讓應納税所得額。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

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其他税種

1、印花税。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因此,個人之間房產的贈與所立的書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應按萬分之五的税率於書立時貼花。

2、土地增值税。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個人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3、契税。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44號)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税。

贈予房產要交税 嗎,對於這個問題,我相信上面的説明很清楚了,在房產越吵越熱的當下,我們也要多瞭解下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要認為父母給我們了那就是我們的,國家對於這塊有明確的相關規定,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有些人投機倒把,同樣要是父母想減輕孩子的壓力,多瞭解下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也是對自身的一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