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費糾紛有哪些
一、物業管理費糾紛有哪些
物業管理費糾紛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物業管理費包含的費用項目;另一個是物業管理費收取不到。物業管理費,一般來説是指保安費、保潔費、保綠費、管理費4項,但對於很多業主來説,很容易把這4項內容與額外的日常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費以及電梯水泵運營能耗費等摻合在一起。
同時,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業管理費用後,有的開發票、有的給收據,使得很多業主對於自己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麼內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區裏其收繳率相當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業管理難以為繼,造成其他已繳費業主的心理不平衡。
二、物業管理費的構成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費一般由以下一些項目構成: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係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項目詳見相關物業公司的具體規定。相關物業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
三、物業管理費的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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