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是什麼?
一、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是什麼?
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是,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房屋滅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二、其他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第一、業主委員會
所謂的業主委員會,是由一個物業所管理的整個區域內的一些業主的代表所構成的,這個組織始終都是業主的某一些利益的代表,通過這個組織向社會的各個方面傳達出業主在某些方面的一些意願和訴求,這個組織同時也對物業在管理方面的一些運作起到一個監督的作用。業主委員會是通過所有的業主共同的選舉這種方式所產生的,這個組織是一種可以讓所有業主在管理也同樣可以行使一些權力的特殊的形式。
第二、業主委員會沒有工資。
工資就是平時因勞動而所得的一定的工錢,也就是員工所得到的薪資。它是在一種固定的工作關係中的員工所應該獲得的報酬,是僱傭員工的人或者是得到法律允許的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或者是行業或者與員工之間口頭及紙面上所定的規定向他們相應的員工支付他們勞動所應得的薪酬。工資也是包括在勞動報酬中的一種形式。
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中的第三章中所包含的第四十二條: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的工資費用需要全體業主的共同承擔。支付經費的方式可以通過簡單的業主平均分擔,也可以通過加入到上繳的物業費中,最後再從物業費中刨除給業主委員會作為工資。還有就是工資的數目,這一點要定期的在一些公告中展現出來,公之於眾,也更好的得到大家的監督。這些方面的所有具體情況都需要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部的業主共同作出決定。
第三、任職所需要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應當是5到11人。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在物業管理範圍內的業主中選擇,並且對其有以下要求:
(一) 做出的決定要徵求民主意見;
(二) 嚴格遵守法律,絕不做違法的事;
(三) 遵守廣大業主所提規則,並起模範帶頭作用;
(四) 富有愛心,有責任心,公平,正義;
(五) 組織大家的能力很強;
(六) 有一定的時間完成工作。
在當代的社會,小區內部的管理是非常的嚴格的,有物業服務公司可以提供一些物業服務,同時也有物業維修專項資金,這些資金專門就是用來維修一些小區內部的公共設施,在房屋滅失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返還這些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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